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