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