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十八条有效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