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