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遇有特殊情况,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及时组织。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