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依法另行选举。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