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