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确定由会议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履行的职责。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