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及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