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推迟会议。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