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八条有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