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