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四条有效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