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或者向主任委托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的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列席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及时更换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提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