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内部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