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