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