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别保护第八十二条已修改对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受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丧失父母的孤儿的保障,妥善安置孤儿,落实其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和康复保障、教育保障以及成年后就业创业扶持和住房保障等制度,维护孤儿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