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别保护第七十九条已修改临时监护期间,经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后,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通报内容予以保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随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