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专家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专家等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国家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个案帮扶、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