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