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