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