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