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对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由原决定封锁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