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多仓协同的,应当建立统一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配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