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的中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确保产地加工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不得将采购的趁鲜切制的中药材直接包装或者改换包装后销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