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购产地趁鲜切制的中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确保产地加工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不得将采购的趁鲜切制的中药材直接包装或者改换包装后销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