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之间共用检验检测、工艺用水用气等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统一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生产、检测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