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之间共用检验检测、工艺用水用气等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统一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生产、检测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