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协同研究创新平台,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对接临床试验需求,提升产医融合质量和效率,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