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研发创新第十四条有效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协同研究创新平台,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对接临床试验需求,提升产医融合质量和效率,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