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