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答复、处理。未组建工会的,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代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