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机制,对行业、领域的典型事故、重特大事故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安全提示、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等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