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也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救援内容、物资装备、日常管理、培训考核、补贴补助、保险保障等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