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

(三)开展网格安全生产巡查并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反馈工业企业的意见建议;

(五)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