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