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按照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