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措施。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开设养老服务管理、老年医学、健康管理、康复保健、护理等相关专业,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市相关学校的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供需对接。

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发展。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岗位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相关政策,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推荐优秀从业人员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评选。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