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推行家庭病床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其居所设立家庭病床并依法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