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医养结合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居家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居家老年人失能等级和服务需求类型,并推动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评估衔接互通、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