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社会参与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在全社会倡导积极老龄观,引导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家庭、社区和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关心教育下一代、纠纷调解、环境保护、文化和科技知识传播等公益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老年人在咨询建言方面的作用。制定公共政策、实施社区更新改造等涉及老年人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老年人意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