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社会参与第二十三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可以采取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给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运营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