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包含上级人民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事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政策等衔接。
制定、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时,应当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调查,充分听取有关单位、专家、老年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