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衔接互通、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日间照料中心、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站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