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城市生命线监管系统和智慧城市贯通融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利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入库数据标准以及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和信息共享目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