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将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研究解决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