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