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园区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在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淮海战役碾庄圩战斗纪念馆等淮海战役纪念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保护范围内修建不符合文物保护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园区保护范围内修建与淮海战役无关的纪念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