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标线完好有效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未定期对共用部位、设施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

(四)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