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具有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职能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