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